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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6-2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 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 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号)的要求,我委和市医保局联合组织制定了《上海市“互联网 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利用一年左右时间,在本市长宁、普陀、静安、浦东等部分区、部分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 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本市实际的“互联网 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模式、服务规范以及运行机制等,为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相关政策积累经验并提供实践依据,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为充分发挥优质护理资源作用,在“互联网 护理服务”试点区同时开展护士区域化注册管理试点工作,鼓励二、三级医疗机构护士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医疗机构执业,为出院病人、慢病病人和老年病人提供延续护理、居家护理等。

二、试点内容


(一)功能定位


“互联网 护理服务”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或备案)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罹患疾病、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


(二)提供主体


1.医疗机构资质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需向发证机关申请登记家庭病床、巡诊、社区护理等服务方式,并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卫生健康委申请,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可在所在地辖区内开展“互联网 护理服务”。


2.护士资质
具备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可派出本机构注册(或备案)护士提供“互联网 护理服务”。派出的护士应当至少具备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部分项目如:腹透管维护、picc维护必须要求护士具备相应资质),能够在国家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不得提供“互联网 护理服务”。


(三)服务对象


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或者母婴人群,提供机构或居家专项护理、慢病管理、健康教育、中医护理、母婴护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


(四)服务项目和规范


在调查研究群众服务需求,充分评估环境因素和执业风险的基础上,依据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的原则,经组织专家论证,形成《上海市“互联网 护理服务”项目清单》。


(五)医疗机构“互联网 护理服务”过程管理


1.事前管理
(1)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试点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功能定位,根据服务能力,开展“互联网 护理服务”项目。要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包括护理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疗风险防范制度、医学文书书写管理规定、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居家护理服务流程、纠风投诉处理程序、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等。
(2)加强护士培训。试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护士执业安全教育和业务知识技能培训,确保提供“互联网 护理服务”护士具备服务资质和技术能力,明确服务风险,保障护患双方安全。
(3)进行首诊评估。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 护理服务”前,要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和健康需求等进行全面评估。评估认为可提供“互联网 护理服务”的,可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
(4)签订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必须与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明确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


2.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1)规范护士服务行为。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发生意外事件的,医疗机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监督管理。“互联网 护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病历数据资料应当全程留痕,确保可查询、可追溯。试点医疗机构应与市卫生健康委管理平台对接,实现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上报病历数据资料。市、区卫生健康委通过管理平台对开展“互联网 护理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管。
(3)主动向社会公开。试点区卫生健康委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开展“互联网 护理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举报。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 护理服务”的行业监督和自律,维护护患双方合法权益。


(六)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管理


试点医疗机构可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或者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具备开展“互联网 护理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技术、技术人员、信息安全系统等。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统计分析等。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通过信息系统等级保护三级。
如试点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合作,应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权责利。试点医疗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不得买卖、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七)风险防范管理


1.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试点医疗机构要增强“互联网 护理服务”风险防范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医疗纠纷和风险防范机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保障护患双方合法权益。


2.加强护士安全防范
试点医疗机构或者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根据协议要求,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备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为护士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切实保障护士执业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


(八)价格和支付机制管理


1.价格分类管理
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 护理服务”的医疗服务,要执行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收费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2.完善价格机制
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将根据试点工作情况,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技术风险和劳务报酬等因素,探索建立价格和相关支付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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